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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益邵五金网  |  2022-10-20

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

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2011年12月10日 来源: 【标题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【颁布单位】煤炭工业部(已变更) 【颁布日期】1987-02-02 【实施日期】1987-02-02 【有效性】有效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(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《矿山安全条例》和煤炭工业部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的有关规 定,贯彻安全第一方针,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,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、自救和互救的能力,加强法制观念。特制订本条例。 第二条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,贯彻“强制培训、岗位培训、经常教育、广 泛宣传”的原则,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。 第三条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,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,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。 第二章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培训的主要对象是:正副局、矿(处)级干部、总工程师、正副区( 科)队长、班组长、安全专职人员、特殊工种(包括瓦斯检查员、放炮员、防爆检 查员、井下电钳工、绞车司机、电车司机、信号工等)。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:安 全矿长、正副区(科)队长、班组长、安全专职人员、瓦斯检查员、放炮员等。 第五条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,通过正规培训,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: 1.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熟悉国务院颁发的《 矿山安全条例》和煤炭部颁发的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等有关规定。 2.掌握防止瓦斯、煤尘、顶板、水、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。 3.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、措施、并会抢救、会自救。 第六条通过正规培训,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: 一、正副局、矿长、总工程师、安监局(处)长(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): 1.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、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。 2.能制订、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,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。 3.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,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。 二、正副区(科)队长、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: 1.会依据《煤矿安全规程》指挥生产,会编制、审查作业规程、操作规程。 2.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,会排除事故的隐患,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,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。 3.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、仪器、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。 三、特殊工程及班组长: 1.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。 2.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。 3.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、仪器、仪表的性能、原理、构造,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,会排除故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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